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协委员证的管理,促使委员有效行使政治协商、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委员证在政协组织各项活动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届内现职政协委员。
第三条 委员证是珲春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协商确定的委员所必须持有的委员身份和工作证件,全市政协委员使用统一的委员证。
第四条 委员在开展调研、视察和民主监督或需要接受身份审验的情况下,应出示政协委员证。
第五条 委员证由专用皮夹和内卡组成,必须内容齐全且同时使用方可有效。
委员证皮夹为竖式黑色皮质,外部正面镂刻政协徽章图案、“委员证”字样,内部放置内卡2张。
委员证内卡正面印制持证人照片、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务、编号和政协珲春市委员会红色印章。
第六条 新增补委员需要填写的委员证各栏内容,由各专委会负责如实填写,报办公室核准后统一制发。市政协各专委会要根据委员调整情况,及时告知办公室为委员办理政协委员证。
第七条 新版委员证之前制发的委员证全部作废,将通过媒体进行声明告知。
第八条 政协委员证由办公室统一编号,委员按编号管理,不再参加本届政协的委员,原编号将收回并补给新委员使用。
第九条 调出委员队伍的委员由对口专委会收回其政协委员证,在政协各专委会、界别组内部转任的,或者工作发生变化的,由对口专委会负责收回原证件,发放新证件。
第十条 政协委员证不准借用,不准涂改,不准伪造,不准非委员持有政协委员证,如有违反,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不得将委员证用于非政协组织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第十一条 委员证内卡记载主要内容发生变动、确需换发的,应当及时予以换发。
第十二条 委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委员证,防止遗失、被盗,证件丢失者,要登报声明证件作废。
第十三条 委员证件由政协办公室存档备案,并在媒体、政协网站进行公示,同时将委员证姓名、编号等信息提供给公安等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