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政协委员履职考核办法(试行)
(2014年7月28日政协珲春市第十二届十六次常委会通过)
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的主体。为进一步增强市政协委员的使命感,参与政协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推进政协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市政协委员履职考核工作在市政协主席会议的领导下进行,由市政协秘书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 市政协各委办具体负责委员履职考核工作,进行履职情况登记,建立履职档案,对每位委员的履职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 委员履职考核对象为市政协全体委员。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市政协委员履行委员职责的情况:
(一)参加政协全体会议和政协组织的专项会议、视察、调研及其它活动;
(二)提交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
(三)参加专门委员会、界别组活动;
(四)积极配合政协专委会和界别组组长开展工作;
(五)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六)撰写三亲(亲历、亲见、亲闻)史料;
(七)履职方面受到的表彰奖励。
(八)积极支持和服务市政协各项事业及各种活动。
第三章 考核标准
第五条 市政协委员每年履行职责以0分为起点,按照履职情况予以记分。
(一)全程参加市政协全体会议的加20分;不能全程参加开幕式或闭幕式的扣10分;不参加者计0分。
(二)每年以第一提案人身份提交一件提案可获得20分,从第二件提案起每件加5分,立案的加5分,被确定为重点提案的再加5分;提交一件集体提案的,主笔人、线索人和调研骨干成员每人可获得15分(不重复加分),其他共同提案人每人可获得10分,立案的每人加5分,被确定为重点提案的每人再加5分。
(三)撰写1份社情民意信息可获得5分,信息被采用的加5分,被市领导批示办理的再加5分。
(四)参加市政协组织的学习培训或其他会议、活动,每次加10分。
(五)参加专委会、界别组组织的调研、视察、会议和活动的,每次加5分。
(六)在政协组织的论坛或大会上被确定为正式发言人或者文稿被编入大会交流文集的,一次加10分。
(七)撰写“三亲”史料并被采用的,每篇千字文加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八)不参加市政协常委会的,每次扣3分。
(九)参加市政协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的,每次捐助折合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加5分,每增加1000元递增5分,最高加分不得超过50分。
(十)履职受到市政协表彰的加10分。
(十一)委员的先进事迹,在媒体上被公开宣传的每次加5分。
(十二)积极支持政协各项工作,为委员开展活动创造便利条件,贡献较多的、较大的每次加10分。
第六条 各专委会和界别组组长根据委员的平时表现享有一定的计分裁量权,其中分管专委会10分,界别组组长15分,分别计入每位委员履职的总积分。
第四章 考核办法
第七条 委员履职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综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日常考核办法
1、各专委会负责所联系界别组的日常考核工作。
2、各界别组自行组织的调研、视察、学习、公益、联谊等活动,由组长负责考勤登记,并及时报分管的专委会核分。
3、各民主监督工作组委员的考核,由分管专委会进行考核,记入委员累计积分。
4、委员撰写“三亲”史料情况,由文史委负责登记核分;提案和社情民意情况由提案委负责登记核分。
5、每半年由办公室对以上登记进行收集统计报主席会议,并告知委员本人。对考核得分排后10名的委员,由专委会进行约谈提醒。委员如有异议,请及时通过专委会反馈意见。
(二)年度综合考核办法
年度由办公室结合日常考核情况,对全体委员进行综合考核,考核材料由办公室收集统计,形成委员履职情况报告,报主席会议审定,并在全体会议进行通报。考核结果存入委员履职档案,并函告委员本人和推荐单位。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应用
第八条 考核结果可以作为表彰奖励委员的依据。
(一)以年度综合考核得分为依据,由市政协各专委会、界别小组联合推荐优秀政协委员,报主席会议审定。
(二)分别表彰优秀提案和提案先进个人,由各专委会和提案委依据考核结果推荐,报主席会议审定。
(三)分别表彰派驻民主监督和委员进社区活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四)及时向推荐单位通报委员受奖励情况,并作为市政协留任下届委员的依据。
第九条 对于不认真履行委员职责或受到党纪政纪和法律处分的委员,分别给予下列办法处理:
(一)告诫。市政协常委一年2次不参加政协常委会议,市政协委员一年不参加专门委员会和界别组活动,或年度综合考核得分排序最后10位的,由政协各委办审查,报主席会议批准,给予其告诫。若年内累计2次被告诫的委员不再推荐为下届委员。
(二)劝退。履职特别差的政协委员,报主席会议批准,届中即劝其退出市政协委员会,不再推荐其任下一届委员,并函告其工作单位和推荐单位。
(三)撤销市政协委员资格。对受到撤职及以上的党纪政纪处分,或受到刑事处罚,或因严重违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造成恶劣影响的委员,由市政协常委会议审议,撤销其市政协委员资格,并函告其工作单位和推荐单位。
(四)申请辞职。政协委员、常委因工作调动或本职工作忙无暇参加政协活动的,可以申请辞去委员、常委职务。
第十条 受到劝退和撤销市政协委员资格处分的委员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市政协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协常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