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30日珲春市政协第十三届第二十三次常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协珲春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协”)委员履职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协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在履职中应当认真行使权利,积极履行义务。
第三条 政协委员履职工作,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进程中推动珲春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而奋斗。
第四条 政协委员履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拥护祖国统一,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挥作用;
(二)遵守宪法、法律,遵守政协章程,遵守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等决议或决定,依法依规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批评和建议权等权利;
(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
(四)履职为民,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宣传国家方针政策,反映群众意愿诉求,接受群众监督;
(五)增强委员责任意识,坚持真理,勇于担当,积极建言,理性务实,廉洁自律,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做到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
第五条 在市政协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市政协办公室负责委员履职服务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履职内容
第六条 政治协商。主要内容是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事关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全局重要举措等。
第七条 民主监督。主要内容是宪法、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中央、省、州和市委、市政府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
第八条 参政议政。主要内容是我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第三章 履职方式
第九条 参加政协会议。出席政协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常务委员会议、专题协商会及政协组织的其他有关会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还应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还应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
第十条 提交提案。以个人名义或委员联名方式提出提案,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参加以界别、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集体提案。参加提案办理协商活动。
第十一条 参加市政协组织的视察和考察活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
第十二条 通过市政协组织反映社情民意信息。
第十三条 大会发言。包括在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的口头发言和书面发言。
第十四条 开展团结联谊。发挥自身优势,加强与群众的联系,做好解疑释惑、增进团结、凝聚人心工作。
第十五条 参加政协理论研究、新闻宣传、文史资料工作以及其他履职活动。
第四章 履职保障
第十六条 维护委员履职权利。市政协应当充分尊重和保障委员依照政协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营造畅所欲言、各抒已见、理性有序、合法依章的良好履职氛围。
第十七条 健全履职制度。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立健全委员履职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履职要求、程序规范、成果运用、保障措施和协调机制等,着力构建结构合理、层次清晰、科学规范的履职制度体系。
第十八条 完善履职平台。精心组织各项会议和活动,加强提案、视察和考察、调研、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大会发言等经常性工作。更加灵活、更为经常开展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探索运用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等手段,丰富履职方法。加强政协协商与党政工作的有效衔接,拓宽和畅通委员履职渠道。
第十九条 提供履职服务保障。广泛征求选题意见,注重选题协调,扩大委员参与面,提高履职成效。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重大活动安排等应当提前告知委员。协商活动前应当向委员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根据需要邀请市委、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通报情况,保障委员知情权。有关事项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委员,完善履职成果反馈机制。加强委员履职宣传工作。做好委员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的沟通协调、经费保障等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加强委员联络工作。建立健全与委员联络的工作机构,定期研究委员履职工作。完善委员联络制度,建立覆盖全体委员的联系网络。完善主席会议成员联系界别制度、专门委员会联系相应界别制度。市政协领导考察调研,可视情况邀请珲春籍州政协委员参加,开展座谈交流。市政协定期向委员通报工作情况,加强与委员所在单位的沟通联系。
第二十一条 加强履职能力建设。完善学习培训制度,推动委员自觉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的学习研讨。加强对宪法法律、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形势政策及履职知识等的学习。
新任委员必须参加任职学习培训;连任委员届内至少参加1次市政协组织的能力提升培训。
通过学习培训,引导委员增进政治共识,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实际,提高调查研究能力;创新群众工作方法,提高联系群众能力;贯彻民主协商、平等议事原则,提高合作共事能力。
第五章 履职管理
第二十二条 规范委员履职行为。建立委员履职利益冲突回避机制。加强思想引导,防止利用委员身份或影响谋取私利的行为。引导委员主动配合政协履职服务管理工作,认真反馈相关工作安排的意见和征询事项。
第二十三条 建立委员履职考评体系。按照市政协委员常委年度履职量化考核的有关规定对委员履职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定期向市委有关部门和委员所在单位通报委员履职情况,并将委员履职情况作为换届时继续提名的重要参考。委员参加全体委员会议、常委参加常委会议、参加市政协牵头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学习培训情况,由市政协办公室汇总统计;委员参加专委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情况,由专委会汇总统计;委员提交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情况,由提案委员会汇总统计。市政协办公室负责对委员履职情况建立档案,各部门的考核结果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统计汇总,记录于委员年度履职情况统计表。
第二十四条 严格会议和活动请假制度。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全程请假,在会议召开3天以前向大会秘书处递交书面请假报告,并经大会秘书长批准;会议期间临时请假,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大会秘书长或小组召集人请假,并经批准;会议期间临时请假最多1次,每次半天,不足半天按半天计算。
常委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常委会议,在会议召开前2天,向市政协办公室递交经市政协秘书长批准的书面请假报告。
因故不能参加专委会会议的,须向专委会主任请假,说明原因,并经专委会主任批准。受邀但不能参加政协其他会议和活动的,应说明事由按规定请假。
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出席情况由市政协办公室向市政协领导同志报告,向市委组织部和市委统战部通报,向应参会人员及所在单位通报,并记入委员履职档案,作为考察评价委员履职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建立提醒告诚制度。对不履行职责的委员,应及时了解情况,视情况予以提醒告诫。
委员一届内2次未经准假不参加专委会全体会议的,由专委会对其进行约谈或函询;委员一届内1次不出席全体会议或届内累计全程请假2次,由所在专委会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委员一届内2次不出席全体会议或全程请假3次以及违反大会纪律相关要求的,由市政协办公室报请市政协主席会议决定,由分管其界别的副主席劝其或责令其辞去委员。常委一年内(即本次全体会议开幕至下一次全体会议开幕前)1次无故不出席常委会议或累计2次(含请假)不出席常委会议,由市政协办公室报请市政协主席会议决定,由分管其界别的副主席劝其或责令其辞去常委。
委员常委一届内一个年度考核为60分以下的,由市政协办公室对其进行约谈或函询;两个年度考核为60分以下的,由市政协办公室报请市政协主席会议决定,由分管其界别的副主席劝其或责令其辞去委员或常委。
第二十六条 对不履行职责的委员,应及时了解情况,必要的予以提醒。对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或决定的委员,应当依据情节给予警告或撤销委员资格处分。委员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决定由市政协主席会议作出。
第二十七条 探索建立激励机制。调动委员履职积极性,树立履职使命感,提升履职荣誉感,对认真履职的委员进行通报表扬,引导委员主动履职。市政协根据有关规定开展优秀委员活动组和优秀委员的评选,在全体会议上予以表彰。表彰决定通报市委相关部门和委员所在单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经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市政协常务委员会。